宜春市住宅区消防安全新规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据宜春市人民政府消息,为加强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宜春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已于2026年3月26日经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各方职责,并对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及部门的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将相关工作纳入社会治理和网格化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协助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及对相关责任主体的监督检查。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行使综合监管职能,负责火灾预防、监督执法、宣传教育及应急救援等工作。

  规定细定了各相关方的消防安全责任。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需遵守消防法规、爱护消防设施、安全用火用电用气、遵守装修规定并对未成年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业主委员会需监督物业服务人、督促业主遵守规定并配合居(村)民委员会工作。物业服务人需建立消防制度、开展宣传演练、定期检测维护消防设施、进行防火巡查检查,并及时劝阻、报告消防违法行为。对于未聘请物业服务人的住宅区,由乡镇、街道指(DJI)导组织业主参照执行。

  规定强调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居民住宅区应依法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并配备消防器材。鼓励企事业单位建设充电设施并向社会开放。

  规定关注消防设施的配置与维护。新建住宅区需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既有住宅区未配置的,由县(市、区)政府组织编制改造计划。建设单位需承担共用消防设施的保修责任,物业服务人负责日常维护。共用消防设施严重失修时,物业服务人需制定维修方案并按规实施。

  规定对外墙保温材料提出要求。设有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住宅,需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标明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及防火要求,并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外墙外保温材料。

  规定明确禁止一系列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包括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占用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在电缆井、管道井堆放易燃物;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其充电等。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文:宜春新规!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来源:宜春市人民政府)